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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男子与小学生发生性关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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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2:2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湛江6月8日电 (记者 梁盛)记者 8日从广东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当地一名19岁男子与一名六年级13岁 女生恋爱并发生性关系,其后,该女 生因不堪男友同伴污辱跳楼轻生受 伤。近日,该名男子被法院认定构成 强..奸罪,获判刑10年。

法院查明,2013年2月,家住湛江吴川 市的李某通过QQ聊天,认识尚在读小 学六年级的13岁女生陈某,并发展成 男女朋友关系。随后,李某在明知陈 某未满14周岁且是在校小学生的情况 下,分别于当年4月4日、4月6日晚 上,在其位于吴川市大山江街道一所 住宅房间与陈某发生性关系。

同年6月9日晚21时许,李某和同伴邓 某驾驶摩托将陈某带到覃巴镇覃寮村 的邓某家中。当天晚上22时许,李某 与陈某在邓某住宅二楼的房间发生性 关系后走出房间,在李某的示意下, 邓某进入房内欲强..暴陈某,但因陈某 反抗强烈无法得逞。

其后,自觉受辱的陈某产生轻生念 头,从房间的窗口跳下,跌倒在地致 昏迷。李某与邓某慌忙下楼对其施 救。待陈某苏醒后,再驾驶摩托车将 她送回村边,让其自行回家。

法院审理认为,在中国,14周岁是法 律认可的幼女可以作出同意发生性行 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李某与未满 14周岁的陈某发生性关系,即使其同 意,也认定无效,李某的行为已构成 强..奸罪,故作出上述判决。(梁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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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2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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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0 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娃儿不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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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8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尼玛,一个十九岁的跟一个十三岁的娃儿耍朋友,可能不嘛,不就抱着玩玩的想法在里头?再说本案不仅是奸幼,还构成轮奸,所以说十年都判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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