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沈阳6月18日电 辽宁省铁岭市 银州区法院17日发布一起罕见侮辱尸 体案的一审判决结果:3名被告犯侮辱 尸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和拘 役5个月的刑罚。
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对此案予以不 公开开庭审理。3名被告人为1女2男, 首犯项某某今年52岁,另一被告人王 某某为项某某的丈夫,56岁,第三被 告朱某某为项某某的妹夫,40岁。3人 由于涉嫌侮辱尸体罪,于今年1月被执 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4日9 时许,被害人林某某到铁岭市银州区 柴河街68号楼某单元的一处居室(由 项某某租住)找项某某,并与对方发 生了性关系,后因突然发病,经项某 某简单救治无效死亡。项某某回到家 中,将林某某死在自己租住房屋一事 告诉了丈夫王某某,随后两人多次驾 车外出寻找抛尸地点。当晚,项某某 找来妹夫朱某某,讲了情况,要求朱 某某帮忙用车将尸体从出租房内拉出 来丢弃。次日1时许,朱某某驾车从项 某某出租房内将已包裹好的林某某尸 体运出,随后3人开车来到银州区双安 桥上,将尸体抛入有部分河段尚未结 冰的辽河内。
经司法鉴定,林某某死于急性心脏压 塞。今年4月,项某某一方与死者家属 达成赔偿谅解协议,3名被告人赔偿死 者家属物质损失20万元,并取得谅 解。
法院认为,项某某3人将他人尸体弃至 大河,已经构成侮辱尸体罪,因自愿 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 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 此,判处项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 王某某、朱某某各拘役5个月。
辽宁省律师协会会员陈宝龙提醒,侮 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 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 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其侵犯 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并且不能被 社会道德所接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