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596|回复: 1

[案情警讯] 广西阳朔国土局长判刑后旅游

[复制链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发表于 2014-7-6 08:0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国早报消息,近日,有网友发帖 《广西阳朔牛B国土局长受贿被判刑十 年却未坐一天牢》反映称,原阳朔县 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 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 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 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 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

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 称,经核实,石某只有去南宁和广州 两地寻医就诊时请了假,网帖中反映 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 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警方 对其进行教育谈话和训诫,提出警 告,并将情况向桂林市七星区法院进 行通报。

不用服刑还能去外地

石某在2002年至2008年期间,任阳朔 县国土局局长。2009年6月1日,因涉 嫌受贿罪,被桂林市检察院取保候 审。2009年10月21日,桂林市七星区 检察院指控石某犯受贿罪,向七星区 法院提起公诉。其间,法院和公诉机 关多次申请延期审理。2010年6月1 日,石某被七星区法院取保候审。

2010年7月12日,七星区法院对此案 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石某作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2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 益,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 贿罪。判决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 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 收财产5万元,继续追缴石某尚未退出 的赃款17万元,石某退出的赃款6万元 没收上缴国库。在法定期限内,石某 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但发帖网友反映,2010年7月12日法 院判决后,石某并没有被送进监狱。 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石 某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 还前往柳州、河池、南宁、广州等 地,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 地。帖子称,石某和情妇生子,过着 住豪宅、开高档车、乘飞机、四处游 玩的悠闲生活。而且石某至今未退出 17万元赃款。

当事人称“外出寻医”均请假

6月26日下午,南国早报记者针对此事 来到阳朔县公安局采访。该局阳朔镇 派出所的黎警官,电话联系上石某了 解情况,石某称在家中养病。记者提 出当面采访石某,石某不愿意见面, 只是在电话里向记者介绍了情况。

石某说,网帖所反映的情况部分是不 真实的,他之前是因患心脏病和膀胱 癌被七星区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 并没有找情妇生子。他早已与前妻离 婚,现任妻子嫁给他之前已生育一个 小孩,是带着小孩嫁过来的。对于反 映他去南宁、柳州、河池以及广东、 四川等地,他说目的都是为了寻医, 而且外出前都向阳朔镇派出所请了 假,得到同意后才去这些地方。他承 认没有退出17万元赃款,是因为自己 看病就医需要钱,已经没钱退了。去 外地的飞机票也是别人帮出的钱,自 己现在旧病复发,还需要钱医治。

警方称已警告法院未出结果

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 绍,得知网友举报后,局领导十分重 视,派人仔细进行了核查。基本情况 是,2010年7月23日,七星区法院送 来一份对石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 书,原因是石某患风湿性心脏病、膀 胱癌。由阳朔县公安局负责对石某在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监管工作。石某 曾两次向阳朔镇派出所请假前往南 宁、广州两地寻医就诊。网帖中所反 映石某离开桂林去往柳州、河池、成 都等地点,石某均没有向阳朔镇派出 所请假报告。该局已对他进行教育谈 话,进行训诫,提出警告,并将此情 况通报给桂林市七星区法院。

6月27日上午,南国早报记者曾来到七 星区法院采访石某一事,书面提了6个 要采访的问题。经该院政工科何科长 联系,该院刑庭的覃庭长答应6月27日 下午3时30分接受采访。记者依约按时 进入法院采访,但何科长称,覃庭长 被叫去桂林市中级法院汇报情况,可 能晚点回来,让记者等一下。不久, 何科长又称,覃庭长提出等分管副院 长回来,6月30日再接受采访。到了6 月30日上午,桂林市中级法院宣传科 余科长来电,称法院会在3天内回复媒 体。7月2日至3日,记者再次与何科长 联系采访事宜。何科长称,该院领导 十分重视此事,正在派人调查,表示 肯定会依法办案。记者提出,等此事 有调查处理结果时,可否通报媒体, 何科长没有回应。

5698

主题

13万

回帖

34万

积分

精英会员

欽命中華水軍大臣

UID
5056
回帖
132281
主题
5698
积分
348906
阅读权限
220
注册时间
2007-4-11
最后登录
2019-5-10
在线时间
5186 小时
发表于 2014-7-6 11:0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讽刺啊~~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8-15 05:52 , Processed in 0.031333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