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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四川修订道路运输条例严禁红眼班车 1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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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府早报  记者 吴忧

昨日上午,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成都闭幕,会议完成了对《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草案)》的第三次审议,最终以66票赞成、2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在《条例》中,“红眼班车”被明令禁止,同时提出车站联网售票的相关规定。

《条例》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班车治红眼

驾驶员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

7月19日凌晨3点左右,发生在沪昆高速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40多人死亡,让“红眼班车”问题再次被舆论聚焦。《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客货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流程,按照车辆的核定载客人数和载重量运输旅客或者货物。严禁运输车辆客货混装和超速、超载、超时运行。

《条例》规定,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夜间不得超过二小时,行车途中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班车客运、包车客运驾驶员二十四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在审议中,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审议认为,《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因此建议现阶段暂不宜将该制度上升为长途客运车辆的普遍义务。


车票要上网

车站应提供联网售票、查询服务

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第二次审议结束后,有省级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道路运输站(场)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的义务。四川正在着手制定互联网联网售票系统的建设方案。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道路运输站(场)应当按照政府规划,向社会提供互联网联网售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条例》对违反条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发生重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驾驶员因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而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将终身不得再次申办从业资格证件。


下放管理权

出租车管理权下放到城市人民政府

《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体,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计划地发展轨道交通,促进多种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张东升表示,这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规定,将城市公交和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城市人民政府,并由交通运输部门具体实施行业管理,结束了道路运输市场长期分割、实行二元管理体制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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