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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讯 8月7日,网信办今日发布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 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规定》显示,即时通信工 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 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 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 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 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 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规定》还声明,新闻单位、新闻网 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 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 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 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对于网信办发布的规定,腾讯公司做 出如下回应:
根据今日国信办新出台的即时通信工 具管理规定,我们做了深入研究,规 定的主要意图是抵制谣言等不良信息 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并对谣言的源头 进行查证和严惩,从而建设一个安 全,健康的互联网环境。对此腾讯非 常认同,我们也一直对谣言等进行长 期、坚决的打击。
在我们看来,谣言,已经成为影响社 会发展的毒瘤,在生活、工作的方方 面面都在被它侵透,互联网也不例 外。但是微信,以及整个腾讯,都绝 对不会坐视,放任这颗毒瘤的侵蚀, 否则不仅会影响到用户的信任度,也 会对整个平台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将 在相关信息被权威机构判定不实或者 接到用户举报并核实举报内容属实 后,积极提供协助阻断这些信息的进 一步传播。在此,我们也呼吁大家遵 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众道 德底线,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共同建设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1. 为保证这一能力腾讯的产品提供了 三大系统:技术识别系统、举报人工 处理系统、辟谣工具;
2. 在日常运营中,腾讯有一支专业的 队伍负责处理用户的举报内容。根据 用户的举报,查证后一旦确认存在涉 及侵权、泄密、造谣、骚扰、广告及 垃圾信息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等,微信团队 会视情况严重程度对相关账号予以处 罚;
3. 在今年第一阶段的微信公众平台上 恶意传播谣言行为,予以了严厉打 击,删除文章近5000篇,封停上百帐 号;
其实一直以来微信更多的是在传递正 能量,在政务传达、爱心传递等方面 对社会都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1. 近期微信在云南地震救援信息传 递、海南台风救灾救援中为社会筹集 善款、积极救援都提供了很好帮助;
2. 此外,政务机构也非常重视和依赖 微信这个平台,目前有超过6000家政 务微信落户我们的平台,大量的政务 微信极大的提高了社会公众办理效 率,促进了政府电子政务服务的效能 和信息化建设,创建了良好的网络问 政新平台,这种立体的功能性使微信 在政府公众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 用。
以下为《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 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 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 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 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 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 时通信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 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 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 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 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 活动。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 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 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 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 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 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 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 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 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 务活动,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 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 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 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 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 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 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 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 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 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 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 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 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 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 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 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 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 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 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 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 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 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 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 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 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 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 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 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 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 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 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 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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