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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10日公布五部门关于进 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宅基 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纳 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进程,强调 要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产 权基础。 据悉,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 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 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 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 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 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 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 记、统一发证。这是国务院同意建立不动 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来,有关 部门首次联合发文,明确阐述了不动产统 一登记“城乡统一”的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在实 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提下,将农房等 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 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 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 记、统一发证。这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 权基础,也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 度的基本内容。 据介绍,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有助于建 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 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提高政府行政 效能和监管水平,避免增加群众负担,减 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国土资源部有关 负责人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 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地 管理制度的要求,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是实现这些改革目标的产权基础和法律保 障,对农民基本财产权利意义重大。 《通知》要求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 查,因地制宜确定调查方法和精度,避 免“一刀切”,要以针对本省实际问题,进 一步细化完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坚持 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 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登记发 证。地方政府要按照2013年、2014年中 发1号文件要求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 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来源:中国政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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