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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推搡他人致第三者受伤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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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9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网北京9月18日电(记者黄洁 通讯员朱政)在胡同内推搡他人,他人后退导致路人第三人摔倒受伤,第三人的受伤由推搡者赔偿还是被推搡者赔偿?日前,平谷法院就一起案件做出判决,判决推搡者承担部分责任,被推者不承担责任。


  受伤者—--平谷居民王某某诉称,2011年12月8日,他在平谷区金海湖镇洙水村一胡同内,因为村民王某和另一名村民的打闹,他被撞倒骨折。王某某起诉王某二人,索赔13万余元。


  案件审理时,王某二人均称自己没有责任。平谷法院审理后认定,事发时,王某曾推搡他人,他人后退时碰到了王某某,王某某被石头拌倒摔伤。平谷法院认为,王某某的伤是由王某推搡别人导致,王某应承担责任。平谷法院判决王某承担60%的责任,判赔7万余元。


  案件主审法官介绍 ,此案与一般人身伤害不同,王某并不是故意伤害王某某,所以王某承担的责任比例是案件的难点。评审法官说,判决此案有两种思路,一是参照彭宇案,推理认定彭宇与受害人相撞,进而认定双方均不存在过错,依照公平原则予以处理。二是按照过错原则处理,王某承担主要责任。之所以选择第二种思路,是因为王某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仍然存有过错。可是因为事件具有巧合性和偶然性,如果让王某承担太大的责任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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