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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90后大学情侣未婚生女 怕丢人用筷子将孩子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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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2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付婷报道:南昌一对90后在校大学生未婚先孕,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在宾馆生下女婴后,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10月21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7年和2年。


担心未婚生子丢人起杀心

经查明,班某某,男,1994年出生,次某某,女,1993年出生。两人来自同一地区,系高中同班同学。2012年9月,两人双双考入南昌某学院本科预科班后,开始恋爱。2013年9月开学返校后,次某某告诉班某某自己可能怀孕了,班某某陪次某某到医院检查,确诊次某某已中期妊娠,怀孕6个月。随后,两人向医院提出引产,医院告知需经监护人或学校同意才能引产。因害怕家人和学校知道此事,两人商定待小孩生下后将其弄死扔掉。


宾馆内杀死女婴后弃尸

2013年12月10日中午12时许,预感要分娩的次某某在班某某的陪同下,来到学院附近的一家宾馆开了一间房。16时许,次某某在该房产下一活女婴。两人当即用掐女婴颈脖、用一次性筷子捅刺女婴咽喉和头部等方式将婴儿杀害。之后,班某某出门借来剪刀将脐带剪断,并将女婴尸体弃于卫生间的垃圾桶内。次日23时许,两人将装有女婴尸体、(河蟹)的塑料袋扔至宾馆附近的公共厕所旁。经鉴定,班某某、次某某系该婴儿的生物学父母,死者无名女婴系被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两人来自边远农村 缺乏法律常识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次某某共同故意非法剥夺女婴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班某某是实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系主犯;次某某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杀害的是自己的非婚生婴儿,其犯罪动机系两人都来自边远农村,家庭贫穷,刚步入大学,面对未婚先孕这一人生道路上的突发事件,无(河蟹)确的应对处理,又缺乏法律常识而采取极端的方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班某某、次某某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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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2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轻处罚~~~

个人觉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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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2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soma9 发表于 2014-10-22 16:55
从轻处罚~~~

个人觉得不好~~~

我个人也认为处罚太轻,理由牵强,正常情况,故意杀人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感觉罪刑不相适应,不能有效起到惩罚犯罪和教育他人的目的,毕竟那是条人命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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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2 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靠。这么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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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2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一一
The basic necessities of life are food,clothing,shelter and me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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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怀谦 发表于 2014-10-22 17:12
我个人也认为处罚太轻,理由牵强,正常情况,故意杀人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 ...

刑罚的轻判只能助长那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铤而走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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