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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包装不完整不能退换货,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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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3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工商局提醒——
包装不完整不能退换货,侵权!

2014年11月13日03:1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记者 张文
       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双11”期间理性消费,四川省工商局发布2014年度1至9月网络消费投诉分析报告,罗列出包括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不公平格式条款、宣传与实物差距大、售后服务争议等八个方面网购常见问题。


  四川省工商局网络监管处处长田培友介绍,投诉中不乏涉及新消法“七日内退货”规定的案例。今年9月,王先生在教师节为身为教师的妻子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名牌时装,收货后,夫妻俩发现该时装的实物远远不及网店展示的效果。王先生申请退货时却被告知,包装不完整,不能退换货。


  “新消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田培友表示,新消法对退换货予以明确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而不应当以包装是否完好为准。也就是说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因为验视、试用拆封包装,不能成为影响商品本身的因素。此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认为,时装并不属于“根据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何况王先生在网购时,网店也并未就将包装等条件作为退货前提做出说明。“比如图书杂志,以阅读为消费内容的,不太适宜无条件退货;又比如内衣内裤,卫生要求条件较高的,退货后影响二次销售,也不适用无条件退货。”张敏建议,在对“不适宜退货”的商品进行销售时,相关网店宜提前向消费者说明这种“排除性质”,以免引发纠纷,“但如果明显不具备排除性质的,即使网店提前告知不适用无条件退货,也是无效约定。”


  


  网购风险大 代收需谨慎(链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网购案件中发现,消费者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导致维权过程十分艰难。


  原告方先生在某银行信用卡网上商城浏览时发现,该商城介绍某品牌手机在WCDMA模式下支持四个频段,于是便购买了3部,花费1.1万余元。到货后方先生才知道,该款手机在WCDMA模式下仅支持两个频段,于是退货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力公司答辩称,方先生提交的发票中显示的购买者为案外人周某,快递签收单中签字的收货人亦为周某,因此,通力公司与方先生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方先生提交了案外人周某的书面证人证言,称周某仅为货物代收人,购买手机时用自己的信用卡刷卡付款,因此实际购买人为其本人。法院审理后认为,仅凭方先生提供网购订单截屏,无法认定方先生与通力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而周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方先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驳回了方先生的起诉。


  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网购以后,如果需要委托他人代收货物,最好在快递回单处注明收货人为代收人,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遭遇不必要的维权困境。


  本报记者 徐隽整理




  《 人民日报 》( 2014年11月13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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