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斤仅八两 四川简阳羊肉汤"潜规则"被打破
sc.ce.cn2015年03月11日 17:29
中国经济网资阳3月11日讯 近日,在资阳市消委会公布的资阳市2014年度消费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简阳市羊肉汤的少数经营者以所谓的“7合1”、“8合1”(即七两算一斤,八两算一斤)的潜规则欺诈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投诉”一案引起了热议。
简阳羊肉汤历史悠久,誉称天下第一名汤,是一道享誉四方的美味佳肴,仅简阳全市羊肉汤店就多达300多家,已成为简阳的一个重要产业,是简阳市的一张城市名片。
然而在2014年12月15日,部分羊肉汤经营者的行业“潜规则”被打破。成都市消费者程某一行20余人来到简阳市某羊肉汤店吃羊肉汤。程某两桌人员共点了8斤羊肉,每斤价格60元。羊肉汤端上桌后,消费者程某等人发现羊肉数量明显不足,便询问服务员。服务人员称“我们店一斤只称七两,这是羊肉汤行业的潜规则”。此话,引起了在座的20多位消费者的强烈不满,便拨打110出警协调。店方负责人也以这是羊肉汤行业的潜规则为理由,声称任何人来也只能吃七两,店方不予解决,且态度蛮横。
简阳市消委会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情况通报后,立即派出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工作人员发现,该店没有张贴羊肉汤的价格、数量的价目表,并查看了消费者程某用手机录摄的证据记录。消委人员当即指出,羊肉汤的所谓潜规则“7合1”、“8合1”(即七两算一斤,八两算一斤)就是短斤少秤,是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消委人员进一步宣传了《消法》有关规定后,羊肉汤店老板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赔偿消费者;消费者程某表示经营者做生意也不容易,不需要赔偿,但店方的行为必须纠正、态度必须端正。按照消费者诉求,消委工作人员依据《消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一款的规定,经调解,店方向消费者补足了数量,退还8斤羊肉汤少称的2.4斤的价款144元,并当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此案发生后,简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消委会通报的情况,依据《消法》第五十六条八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对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做出了责令其改正的处理决定。
简阳市消委会还为此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理直气壮地向羊肉汤数量不足的潜规则坚决说不,也可以向当地消委会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法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在该案中,消费者程某进店消费就有了获得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不明码标价,且明知计量不正确,当消费者提出质疑和合理要求时,却无理拒绝,以所谓的潜规则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六款:“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消委会调解处理过程中,消费者程某明确表示不需要获得经济赔偿,而是大度理性地要求经营者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吸取教训,诚实经营;经营者自知理亏,又得到消费者的谅解,倍感羞愧,当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补足了数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