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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最高法:办案人员不得参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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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6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5月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张根大今日表示,《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

  最高法今日举行发布会,通报《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张根大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和复议制度的定位,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异议复议规定》贯彻了四个原则:

  (一)权利保障原则。《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依法行使异议权提供了保障。一是确保依法应当受理的异议都能够被及时受理和审查;二是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三是方便当事人寻求救济。

  (二)分权制衡原则。《异议复议规定》从两方面实现执行审查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衡。一是办案人员的分离,明确要求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二是审查事项的分离。针对程序事项的异议由执行机构自行审查;而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异议原则上应当通过诉讼程序由审判机构最终裁决。

  (三)效率原则。《异议复议规定》从三方面贯彻执行程序的效率原则。一是坚持有限救济,原则上将“执行程序终结”作为异议提出的最后期限。二是实行形式审查,案外人异议审查一般根据执行标的权利外观表征来判断。三是确立书面审查作为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要审查方式。

  (四)利益平衡原则。《异议复议规定》从三个方面确保相关利益在执行程序中达到合理的优化平衡状态:一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二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三是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标的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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