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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农妇派出所自杀 警方:曾吃住所里要求“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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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鉴定检验报告书显示,闫智勇每百毫升血中乙醇含量139.264毫克




蒋玉玲在自缢前的6月16日凌晨1点52分,和丈夫闫国俊有一次通话,长达1小时12分19秒

6月16日早晨,58岁农妇蒋玉玲死了,她被发现在派出所院内自缢。

6月29日,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向澎湃新闻通报称,警方初步调查排除他杀;此前,因儿子闫智勇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蒋玉玲被家人送到派出所,连续数日吃住在派出所,要求释放其子。

蒋玉玲的家属向澎湃新闻表示,家属获得一笔救助金,数额不便透露,因事情已经解决,不再接受采访。

儿子醉驾被刑拘

禹州市公安局提供的《蒋玉玲意外死亡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称,6月12日凌晨2点,该局接到报警“无梁镇刘庄村麦地有人放火”,无梁派出所副所长程大峰带领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将被指涉嫌酒后在麦地放火、驾驶摩托车、前言不搭后语,拒不说明自己身份的闫智勇带回派出所,进一步查证。

《说明》称,经调查,闫智勇否认酒后在麦地放火,群众举报其还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抽血化验、司法检验,闫智勇每百毫升血中乙醇含量139.264毫克,超过醉驾认定标准(达到或超过80mg/100ml)。

经进一步查证,闫智勇对其酒后驾驶面包车又回家换驾摩托车的行为供认不讳。6月12日,无梁派出所将该案移交交警大队公路巡警五中队办理。6月13日,闫智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6月29日,禹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崔国辉告诉澎湃新闻,地里麦茬失火,因闫智勇否认放火,也没有证据,因此未认定闫智勇放火。

“醉驾是确实的事。”崔国辉说。

蒋玉玲的家属在举报材料中称,在火灾现场,闫智勇被无梁镇一领导质问是否系放火者,双方争执了几句。后来,闫智勇被抓走。

对此,6月30日,无梁镇党政办工作人员表示,向领导汇报后再作回复。但截至发稿,澎湃新闻未获回复。

母亲吃住派出所“要人”

《说明》称,闫智勇被传唤后,其母蒋玉玲、其父闫国俊到无梁派出所,要求放人。经劝说,6月12日晚11点,蒋玉玲夫妇同意回家。但到夜里1点,蒋玉玲又被其家人携带被子等生活用具送回派出所。工作人员多方劝说,蒋玉玲不听劝解,滞留派出所办公室。“6月16日早晨,无梁派出所值班人员发现蒋玉玲在派出所院内花坛西侧树上自缢“。

蒋玉玲的家属在发给澎湃新闻的材料中称,蒋玉玲的遗体没有外伤,脖子上有一道很深的勒痕。

“蒋玉玲用被罩撕的布条自缢,警方初步调查排除他杀。”崔国辉说,事发前,蒋玉玲住在派出所值班室隔壁办公室,因为里面有一张沙发,可以睡觉;该区域和蒋玉玲自缢的花坛,均非办案区,因此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

《说明》称,蒋玉玲滞留派出所期间,无梁派出所民警多次向闫智勇父母宣讲法律,通报其儿子案件有关情况,为其提供食品,关心其生活;并对其进行劝解和安抚,还通过无梁镇党委、政府及相关关系人劝解其离开派出所,但蒋玉玲拒不离开。

死者家属获一笔救助金

《说明》称,对蒋玉玲轻生原因分析,其有厌世心理,曾与村民闲谈中,流露出轻生念头;蒋玉玲身体存在严重问题,体弱多病,有高血压、脑梗塞、中风病史,且行走不便,在派出所民警关心劝导时,称身体多病,行动受限,不如死了;蒋玉玲缺乏家庭温暖,滞留派出所期间得不到家人关心,丈夫留下其一人独自在派出所;最后留世期间与亲人沟通存在问题。

《说明》称,事发当日(6月16日)凌晨1点52分,蒋玉玲和丈夫闫国俊有一次通话,长达1小时12分19秒。然后又三次(注:实为四次)拨打电话1370089××××,自称是对方妈妈,经调查,系错误拨打。经分析,蒋玉玲与闫国俊沟通有分歧,想找儿女倾诉,又拨打不同电话,可能认为亲人故意拒接其电话,导致其作出悲剧性决定。

澎湃新闻致电1370089××××,机主表示,她非禹州人,不认识蒋玉玲,蒋多次打电话过来,说“我是你妈啊”,得知打错了还说“就是这个号啊”。最后一次,机主有些生气,说“半夜你打什么电话”,然后把电话挂掉,关机。

《说明》称,综合分析,蒋玉玲因多种原因纠合产生轻生念头,闫智勇事件是其自缢的一个偶发因素,不是必然原因。

崔国辉说,蒋玉玲死亡次日(6月17日),考虑到其母死亡,警方对闫智勇取保候审,“闫智勇涉嫌危险驾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

事发后,禹州市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为组长,无梁镇政府、公安局、检察院等为成员单位的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崔国辉说,目前,事件已经解决,蒋玉玲的家属获得一笔救助金,具体数额他不清楚。

澎湃新闻多次致电、短信蒋玉玲的家属,家属表示不接受采访。

事实+

公安机关的救助义务与赔偿责任

人民警察在行使自己的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同时,当发现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难的情形下,应当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但是,人民警察如果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不履行救助义务,造成了公民的人身伤害或者死亡、财产损失,公安机关是否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和处于其他危难情况下,“应当立即救助”。各公安派出所危难救助的主要职责有:1.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具体包括寻找走失的儿童、老人,抢救危重病人或受伤害人员,处置紧急临产的孕妇等;2.对案件进行现场处置,救助伤员;3.参加火灾扑救、人员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险情的先期工作。

公安机关不履行救助义务必须承担责任;但是,这种救助义务的法定性和适用《国家赔偿法》之间,没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联系;不能因为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就必须按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规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来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然而,损害结果的发生,又是行为人自己行为所导致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发生了法律适用上的两难推定。因此有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赔偿责任,要考虑到自然灾害、接受救助人自己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所致等情况。(腾讯新闻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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