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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四川出台文件明确“骗保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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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4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人明明已经去世,家人却继续冒领其社会保险待遇;伪造篡改病历、处方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这些行为,今后可能将被追究刑责。


日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我省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涉及金额5000元以上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



这些骗保行为将被移送公安机关


通知明确,只要故意有以下骗保行为,并且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案件将向公安机关移送:


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隐瞒、编造病史,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用票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冒名住院、分解住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虚记费用、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药品、套靠医疗保险服务项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


虚构事实真相、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非法更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享受资格,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其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执行逗硬不得以处罚代替移送


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的危害性,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履职尽责,密切协作,依法移送查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要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标准,不得以行政处理处罚代替移送。


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要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立案的,要及时侦查,查明事实。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对于初查后认为不予立案但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华西都市报记者 席秦岭

实习生 陈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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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农村都有医保的,有的到年底就到药店猛刷、套现,然后药店都给些快过期的药(而且算得贵,但百姓想这钱不花就收归国有了,不占白不占。其实不知道这是自己害自己,以后保险费每年都上涨(国家统计层面就会显示亏空,就会增加费率),到年底就刷些快过期的药(或者套现)。(国家应该规范,比如和刷医保卡多少为缴费依据,自由上浮下调费率(和交强险一样,买药多看病多的就应该高些,平时不看病,不刷药的就应该有个基本保险费率),这样才能最大避免套现行为,从根本上避免医保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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