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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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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4 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电梯使用率逐年提高,维护与监管问题也日益凸显,《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四川省的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管等提出更具操作性的要求,并特别强调,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据了解,《办法》针对以往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环节,在使用单位界定、公共场所电梯管理、居民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及维保费用筹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乘梯行为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主体界定的原则,特别规定对于无法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办法》还对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电梯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了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费用,并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异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告知所在地市(州)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别强调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此外,《办法》还对乘客的文明乘梯行为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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