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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修房摔伤快速获赔治愈后才知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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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09-06 10:01:48


  谢盼盼 应雨轩

  发生工伤事故后,很多打工者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与他人签订的调解协议可能显失公平。在浙江省台州市打工的一男子因工伤卧病在床,其在不甚了解自身病情的情况下与相关单位签订了按照意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付的人民调解协议。后经过鉴定,他已达八级伤残,可得到的工伤赔偿与调解协议中的赔偿额差距悬殊,于是刘家友告上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撤销了这份显失公平的人民调解协议。

  2010年10月,从四川来到浙江打工的刘家友被某物业公司派遣到一小学从事保安工作。2013年8月7日上午9点,因学校保安室房顶漏水,刘家友爬上房顶检查,结果从房顶摔落,造成腰椎受伤。一个半月后,物业公司和校方一起来到刘家友住处,当时的刘家友还卧病在床。物业公司和校方与刘家友协商后,签订了一份人民调解协议,约定各方同意此次事故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付解决,并认可本次赔偿金额可能与法定赔偿存在不一致的客观情况;刘家友的全部医药费3.25万元由物业公司和学校承担;物业公司和学校一次性赔偿刘家友7800元;日后刘家友若伤势恶化或有后遗症等一切后果由刘家友自己承担等。

  协议签订后又过了一阵,刘家友伤愈后向玉环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0月,刘家友的伤情经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随后,刘家友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

  “我是小学文化,当时签协议时不知道自己的伤害是怎么回事,根本没人告诉我工伤跟一般的伤害是不一样的。”刘家友说,当时他也认为自己上房顶检查漏水情况未经学校认可,可能有过错,所以签了协议。后来听老乡说可能搞错了,才去咨询了解,得知他的情况构成工伤,赔偿标准远高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

  对此,物业公司则表示,调解协议是按照意外事故人身损害进行调解的,签协议时双方都是理解接受的,并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调解签字。刘家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理解调解的内容,对协议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存在差异应当是明确的,调解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家友在未经工伤认定且伤情未稳、伤残未经鉴定的情况下,就自身所受伤害,与被告方达成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的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且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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