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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无证预售买家索赔未获许可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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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3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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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5-12-02 09:25:11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刘靖
  2014年7月23日,王力意与某开发商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王力意以每平米3660元购买开发商的某商住楼房屋一套,面积为108.52平方米。王力意当日向开发商交纳了5万元意向金,开发商向王力意出具了收据。
  事后,王力意了解到开发商建设的商住楼项目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由开发商返还意向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由开发商返还王力意意向金5万元,并赔偿其损失5万元。
  对于该案,法官庭后表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开发商收取王力意5万元意向金后,给其出具的收据中列明了房号、面积及单价等房屋买卖合同所具备的基本条款,应认定双方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按照法律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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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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