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司法部会同最高检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小编整理了其中的亮点内容,让您快速了解 工作机制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 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评议工作而支出的交通等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分类和职责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省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设区的市级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县级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名额和任期 辖区内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3名。 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任职条件 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选任程序 司法行政机关发布选任公告,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司法行政机关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进行公示。 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 履职程序: 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评议的,应在开展监督评议三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检察机关。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 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考核和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 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帐,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检察院定期将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评议情况和其他履职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免职情形: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违法犯罪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如下 (点击可查看大图) 人民监督员可监督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
文章源自 法制网 沈思宇 陈睿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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