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农村户籍所在地【草池镇永逸村一组】现在需要征地拆迁,但是我户口已与2004年迁移到大学,2008年毕业当时未就业,就准备将户籍迁移回原农村户籍,但是当地的户籍管理人员只允许我落户到乡镇上居委会所在地,未能将我的户籍迁回原籍。未按照公安部2003年公布的“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要求,大中专院校学生入学后是否迁移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决定。
户籍管理人员对这些新户籍政策只字未提,同时许多学生家长对户籍政策没有过多的了解,盲目地认为学生把户口迁移到学校就能越过“户口铁篱笆”而成为该城市的一员。变成了变相的以放弃农村户籍及其附属的权利来接受受教育的权利,有违背宪法精神的嫌疑。
这种情况就导致了农村大学生户口迁出后很难迁回原籍,其子女也就失去了农村户籍。但是现在的征地补偿办法中关于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的认定规定如下“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因升学迁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毕业后未被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聘用,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人家庭内的家庭成员”,未提及迁出后无法回迁原籍的大学生子女的征地拆迁赔偿问题。
对无法迁回原籍的大学生子女是否纳入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的认定范围,我有疑问,希望有相关经验的朋友给与解答下。
跟下面搞拆迁的人探讨这个问题,无法得到解答,只回答你两个字“没得”,这个是不是有点糊弄老百姓哦,
我想问一句“官老爷们你们是不是准备让我们这批外迁无法回原籍的大学生为你们以前犯下的错买单哦”。
不能再说下去了,再说要:curse:了: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