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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公园遛狗未戴链子看管不当应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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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6-07-27 09:53:08


  法制日报记者 王春 法制日报通讯员 胡聪颖

  玲玲是一名90后大学生,饲养了一只半米高的萨摩犬。跟往常一样,她跟小伙伴们约好带着自己的萨摩犬到公园散步。玲玲看萨摩犬平时乖巧,便没有给它戴上狗链子。在散步过程中,萨摩犬与陈某一家人相遇,萨摩犬与11岁的小陈发生肢体接触,导致小陈摔倒受伤。

  小陈很快被送到医院,诊断发现小陈右腿骨折。小陈家人向派出所报案,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陈便将玲玲诉至法院。

  为此,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小陈的父亲坚称萨摩犬是在与其他狗追跑过程中撞倒了小陈。而玲玲认为萨摩犬并未撞到小陈,而是小陈自己受惊吓摔倒。

  近日,该案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玲玲赔偿小陈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2万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玲玲对自己的宠物狗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受伤,作为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饲养宠物的人员越来越多,在公众场合一定要对宠物采取安全的管理措施,预防对他人造成损害,否则,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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