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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30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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沱江悠悠 发表于 2016-9-30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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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名人酒店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欧豪患者治疗和调查工作”
一级执法部门,用如此委婉口气回复,感觉像在打圆场。只希望公正处理,不要因为某些人财大气粗,而丧失了你们身为执法部门应该履行的责任,大成都管理下,提醒某些人,不要为成都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抹黑,帽子和票子、自由和牢狱、关系与责任,孰重孰轻,哪个更重要,你们应该清楚。
相信有关部门一定会履职尽责,公正执法,还消费者一个清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摘录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
(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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