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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男子被列车挤压致死 家属状告铁路部门索赔8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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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4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眉山市 电信

本报讯(记者 张源源) 上月底,一名年轻男子在南京南站跳下站台翻越轨道,被列车挤压致死。记者昨天了解到,该男子家属已向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上海铁路局及南京站,索赔80余万元。

南京南站此前发布消息,3月26日,上海虹桥至汉口D3026/7次列车在到达南京南站进入21号站台时,一年轻男子突然从对面22号站台跳下,横越轨道,抢在D3026/7次列车前试图翻上21号站台未果,被夹在D3026/7次列车1号车厢与站台之间,列车立即停车。车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电话通知120急救中心、公安和消防部门到现场救援。救援过程中,120医生宣布该男子死亡。

男子家属的代理律师李全龙介绍,4月11日,男子父亲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上海铁路局及南京站。原告方称,死者的死亡赔偿金及家属为此事合理支出等共计100万余元。家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要求铁路方承担八成责任,即索赔80余万元。

来源:南京日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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