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于欢案,判决余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附带进行民事赔偿。因一审判处余欢无期徒刑,引发广泛关注,法律界争论较大。现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基本满足了网民的朴素愿望。反复研判二审判决书,有若干思考。 一、本案的刑事判决争议 从一审到二审,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基本事实,二是法律适用,具体是是否是正当防卫,是否是无限防卫。在基本事实部分,涉及引发于欢案的辱母情节,刺伤了大众对母亲的爱戴,死亡人的严重过错,是引发余欢杀人案的根源。一审判决竟然考虑此部分不够,当然不能服众。死亡人和其他10人,在余欢母亲的工厂暴力讨债,软禁母子长达10多个小时,还有,竟然当着儿子的面侮辱他的母亲。稍稍有点血性儿子,能够忍受否?有时怀疑“人”的概念,余欢杀死的到底是不是人呢?杜志浩的行为,是他自己丢掉了做人的良知,把自己归入了禽兽的行列。还有一个事实是余欢究竟是不是自首,到现在我还不敢苟同二审判决意见。在法律适用上,是否为正当防卫,专家学者自有论断,公道自在人心。总而言之,一审判决的问题,是超过了普通群众可接受的心理底线,是不同于法律界权威的观点。这又是为什么呢?好在二审纠正了不足。以前,多数案件了解完基本事实,我能够预判判决结果。以后预判结果还是应该慎重了。 二、本案的民事赔偿争议 本案最大的未解决争议,是民事赔偿。不知什么时候,规定刑事案件中的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原则,仅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实际损失,对于最大额的死亡赔偿金或者伤残赔偿金竟然不予支持。犯罪人通常也是民事赔偿义务人,在犯罪人付出牢狱之灾的代价后被害人的损失是否应该得到充分的赔偿呢?大约2年前,一出租车司机为人无端杀害,被害人亲属只得到了不到5万元,凶手没有判处死刑,亲属对我说“别给我说法律,没有用”,面对失去丈夫的妻子,面对70多岁失去独生儿子的老人,真不知道用什么样的语言才能够抚慰他们受伤累累的心!真担心在某一天,一故意伤害案凶手致人重伤后,回家翻翻法律书籍,知道致人重伤要无限期赔偿高额医疗费,而致人死亡赔偿额较低,他会返回作案现场,直接杀死被害人!法对社会的良好的规制作用在哪里?指引作用在哪里? 民事赔偿应该回归本意,仍然采用单独民事赔偿原则,适用《侵权责任法》。台湾地区,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采用单独民事赔偿原则。 三、本案的借款纠纷 我们还应该关注的是民间的高额借款纠纷。作为民商事活动的一部分,民间借贷是常见的,是法律不宜禁止的。我们只是规定了利息不超过银行借贷利息的四倍,年息超过36%的部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民间的借贷的发生,根源在银行对放贷的谨慎。高利息的发生,既有银行的严控风险,贷款困难的原因,又有借贷人信用不良的原因,形成了恶性循环!正常的商业活动,利润应该是风险的适当倍数。谁都知道,高利贷是榨干企业的压榨机。但经营困难、信用不佳的人,很多时候只有这一条途径才能够融资。余欢母亲苏银霞,不大遵守信用,到了事先约定的还款时间或者履行债务时间,有能力又不履行。这也是暴力讨债发生的原因。 四、公民的私权利与公权力关系 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宪法的条文,只是对本就存在事项的确认而已,“宪法是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公民的私权利要想得到充分的行使,只有让渡一部分私权利,组建政府,行使公权,才能够克服众多个人私权利的冲突,公权力是保障、服务于私权利的。公民私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公民有权力要求政府(含警察)、法院行使好公权力,保护自己的私权利,也就是公力救济。苏银霞母子、公司职工多次报案,警察到现场后,只能够解释、介绍处理纠纷的程序,要求双方不能够打架。我们不能够苛求警察现场处理完复杂民事纠纷,这超出了他们的职责范围,要求每一位警察都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有丰富的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是一种严重不切实际的想象,是对警察的神话。我质疑最后一次警察出警的处理方式:1、一名警察带领2-3协警,协警能够到现场么?2、到现场后,发现11个人软禁两个人,首要工作应该是分开,避免发生事件。可是,他们竟然去找报警人,可以电话通知报警人呀。警察的瑕疵,客观上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之一。 我们生活在这个不断前进的年代,我们有权力创造更加幸福的生活,我们有权力要求公权更好行使,充分保障我们的私权利。 朱宣刚 2017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