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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离婚协议处分了第三人财产不影响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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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25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离婚协议支付补偿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5月21日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有的小轿车一辆及现经营的门市经营归被告所有,被告自愿补偿原告50,000元现金,离婚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该义务。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协议属实,但离婚协议涉及的两处房屋均属拆迁安置房,涉及被告父母的权益,原被告二人在离婚时没有得到被告父母同意即对该房屋进行了处置,被告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要求重新分割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06年4月23日登记结婚,2017年5月2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简阳市简城镇河东新区还房住房一套、河西住房一套归原告王某所有;小轿车一辆及现经营的门市经营归被告张某所有;被告张某自愿补偿原告王某现金50,000元”,双方离婚后被告张某未按协议支付原告王某现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判决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王某人民币50,000元。
    阳安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协议优先,协议不成时,再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原被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已对此作出明确约定,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李某应当按协议及时履行该义务。对于被告提出协议中的房产涉及被告父母的权利问题,可另案予以解决。对于被告提出对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要求重新分割的意见,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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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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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 樊亮律师 15388657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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