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7日,万某与毕某签订某《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约定毕某向万某缴纳80万元工程保证金,毕某依照合同约定指示其合伙人刘某向万某交付了80万元保证金,万某据此向毕某出具了收条。 后因第三方原因,该《协议》未能履行,万某陆续将80万元保证金全部退还给了毕某,毕某也向万某出具了收条确认收到80万元退款的事实。 2016年4月30日,刘某找到万某与毕某,要求退还其缴纳的80万元保证金,万某与毕某联名签订了承诺退还80万元保证金的退款协议。后刘某未收取到80万款项,毕某已经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刘某依据此协议于2019年将万某与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退款协议。 审理过程中被告万某辩称,《退款协议》系原告刘某强迫其签订,并非他们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本案中,被告万某认为其签订《退还协议》是受到了原告的胁迫,并非他们真实意思表示。但在距今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既未选择报警处理,也未向法院起诉撤销该协议。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合同双方即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裁判结果:被告万某、毕某退还原告刘某保证金80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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