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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夫妻离婚后,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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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生育一子李某1。2017年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李某1随被告李某生活,由原告王某给付抚养费用。但自离婚之日起,李某1即一直随王某生活,并由李某负担其全部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期间李某未尽过抚养义务。同时,李某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障碍丧失了部分生活自理能力。据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李某1的抚养权,并要求李某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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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之前,考虑到被告李某的身体状况,主动到李某家中征求了李某本人意见,李某同意变更李某1的抚养权给王某,但因经济困难,希望能够免除抚养费用。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达成调解协议,变更李某1的抚养权给王某,并由王某自行负担李某1的抚养费用。
    律师说法:
    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在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中,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意愿、孩子本人的意愿,双方身体、经济状况等综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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