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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离婚协议约定的子女抚养费能变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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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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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8-2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一、基本案情
    周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并在2005年1月生育一女王甲。2006年周某与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王甲由女方周某抚养,男方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离婚后,王甲一直随周某生活,王某每月支付200元的生活费。2019年,因物价上涨、教育支出增加等原因,双方协商提高抚养费标准,但经多次协商均未果。王甲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提高王某按月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并承担一半教育费、医疗费,直至王甲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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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义务,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能满足其日常基本生活需要,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予支持。王甲以生活水平逐年提高,物价上涨,教育费实际需求增加等为由,认为当年约定的200元生活费已不能满足其日常基本生活需要,要求增加抚养费为王某从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王甲生活费600元,并凭正式票据承担王甲教育费、医药费的一半,直至王甲独立生活为止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费增加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结合四川省2018年度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在合理范围内提高了抚养费标准,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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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娃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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