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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军训”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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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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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11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案情简介:
    今年9月2日,15岁的中学生在参加入学“军训”时死亡。死者父亲认为军训当天地表温度近50度,学校还选择在这时“军训”,不是对学生的锻炼而是摧残,学校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后尸检发现死者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学生、家长都未告知病史,学校不知情,故不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再加上死者亲属多次到学校门口“拉横幅”,对学校造成了严重影响。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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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学校对学生的死亡结果是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军训”期间学生中暑猝死,学校以及指导军训的第三方,是有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相当于受委托行使部分监护职责,如果保护不力,有过错,则要承担过错责任。过错一般表现为两点:一、军训安排是否合适?如酷暑下高强度运动,则不妥。二、发生事故后,抢救是否及时?如配备急救、医疗设施等是否得当。军训是学校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的,第三方同样有上述的临时监护义务,如有过错,发生事故,与学校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结果: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组织调解。法官向当事人释明了,侵权责任纠纷的证明责任分配及风险承担。学生家属因死者本身患有先天性疾病,未及时告知校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秉持着以过错责任为主,兼具公平的原则,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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