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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房屋委托经营合同》的性质、拖欠租金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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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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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3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日,A在被告B公司处购买了位于X区的商业用房。同日,A与B公司、C公司签订了《商业用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A将房屋交由C公司经营、招商,C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每月3000元向A支付租金,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按每月3100元向原告支付租金。B公司对C公司支付的租金承担担保义务。租金支付期限届满后,C公司拒绝支付租金。A向法院起诉,要求C支付拖欠租金,B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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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律师说法
    关于合同性质。A与被告C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该合同约定C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出租涉案商铺,并与A以固定价格结算租金,彼此间权利义务的存续期限明确,符合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属租赁合同关系。
    关于B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A与B公司在《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丙方(B公司)担保甲方(A)收取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基准租金的担保义务”属担保方式约定不明,B公司应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根据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B公司则向原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C公司向A支付拖欠租金,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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