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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父母代替未成年子女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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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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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3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系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张某与其前妻李某育有一子张某1,现年10岁。2015年,张某因病死亡,其妻王某欲将房产变更登记为个人所有,遂找到李某协商继承问题。李某代张某1出具了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该声明是否有效?李某可以代未成年的张某1放弃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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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父母是否可以代替未成年子女放弃继承权的问题。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享有房产50%份额的所有权,张某死亡后,在未留有生效遗嘱的情形下,属于张某份额的房产将作为张某遗产用于法定继承。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配偶、子女、父母系法定继承中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本案中,张某1作为张某的儿子,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权,但张某1在2015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一般情形下,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本案中,张某1的继承权要由其母亲即李某代为行使。那么李某是否可以代替张某1放弃继承呢?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时,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本案中,李某代替张某1作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侵害了张某1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无效。所以,李某不能代替张某1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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