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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承揽人受害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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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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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8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被告一汤某将自己农村一层房屋修建工程发包给被告二张某,张某将房面结构部分劳务分包给原告胡某,汤某和胡某均系没有资质的承揽人。后胡某在承揽过程中因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未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相关安全设备,不慎摔伤截瘫,且被鉴定为一级伤残。三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胡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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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二张某系承揽关系,被告二张某与被告一汤某亦系承揽关系,案涉房屋为农村一层自建房系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农村或乡镇低矮自建住房,法律对承揽人的资质无强制性规定,承揽人资质问题一般不影响承揽合同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无需尽到注意义务及满足法定的要求,也并不意味着定作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最后判决确定责任:原告胡某承担70%,被告一汤某承担5%,被告二张某承担25%。
    典型意义:
    律师认为,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业主发包或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修建的情况十分普遍,但没有意识到安全教育培训,没有意识到出现身体受害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更没有意识到购买相关保险进行保障。该案例是现实生活中农村自建低层住宅身体受害责任承担的典型案件,对于处理日益剧增和错综复杂的人身受害赔偿案件提供较好的参考价值,具有典型意义。
    律师建议,农村自建低层住宅业主应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企业和人员进行修建。若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人员进行修建,双方也应订立相关协议,约定承揽人或者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佩戴安全绳、安全帽等相关安全设备。最后,业主作为在建房屋的权利人,也要尽到安全监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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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8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判还不是看某些人的心情 反正他们怎么说都能拿出解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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