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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狗咬狗”引发的“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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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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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7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今年10月8日,在简阳市某小区内,刘大爷正在陪孙女玩耍,顺便遛自己家的宠物狗。期间,邻居王大妈也带着自己家的宠物狗到小区散步,王大妈家的狗一看到刘大爷家的狗,两条狗就撕咬起来。刘大爷为保护孙女不被狗误伤,而将王大妈家的狗踢开,后该狗死亡。王大妈儿子李某赶到现场,看到自家狗瘫倒在地一动不动,与刘大爷发生口角。后在双方口角中,李某为泄愤故意推搡刘大爷致其倒地,造成刘大爷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邻居报警,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大爷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该案被公诉至法院。
图片1.png

    律师说法:
    动物致害、因动物引发的纠纷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因“狗咬狗”引发,饲养动物的主人应对其饲养动物尽到相应管理责任,在纠纷发生后更应当积极作为,处理纠纷,不应当用过激的行为让事态更加严重。本案中李某为泄愤故意的过激行为导致刘大爷受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多番努力,刘大爷与李某达成和解,李某自愿向刘大爷支付20万元作为赔偿款,刘大爷对李某予以谅解。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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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7 15:03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人的生活,咱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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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7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钱多了做怪。
我是钉子,我怕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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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7 20:2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就是刑法,岂能儿戏,用金钱买到的还能叫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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