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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债务人协议离婚分割财产,债权人可否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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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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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8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原告t公司诉称,其与z先生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z先生对t公司负担个人债务30万元。执行过程中,t公司发现在该案一审期间,z先生与其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的唯一房产归女方所有。t公司认为z先生与妻子存在恶意串通,系无偿转让财产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故t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撤销z先生与妻子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图片1.png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离婚协议虽约定房屋归妻子所有,但同时亦约定由妻子抚养婚生女,z先生无需负担任何抚养费。因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其法定义务,结合法院处理离婚财产时需综合考虑子女和女方权益、夫妻双方是否具有过错等各种因素,案涉《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考虑了子女抚养费问题、符合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其中关于涉案房屋的分割并非不具有对价。故t公司关于离婚协议中房屋分割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主张缺乏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t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生活中,协议离婚较为常见。离婚协议一般包含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债务分配、子女抚养等主要内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影响债权人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并无撤销财产分割行为的必要。但当夫妻一方负担个人债务时,通过离婚协议放弃自身财产份额的行为的确存在影响债权清偿的可能。此时,债权人撤销权保全债权的积极作用凸显。若债务人行为可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且客观上阻碍了债权实现,则有适用撤销权的空间。z先生为照顾女方、抚养子女而放弃财产份额,本案即为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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