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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第三人出具还款计划的性质及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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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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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9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王某向赵某借款3万元。后王某向赵某偿还借款1万元。2020年1月,王某就剩余借款2万元向赵某出具借条一份。同年7月2日,李某在上述借条下方注明“还款计划:2020年8月30日还5000元整”,并签字确认。
图片2.png

    律师说法
    1、李某出具还款计划的性质。本案中李某在借条下方注明了“还款计划:2020年8月30日还5000元整”,并签字确认,但该注明内容难以确认李某就本案借款中的5000元系保证还是债务加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之规定,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2、李某承担何种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当适用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李某应当就王某对赵某债务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李某就王某对赵某债务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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