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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拨打债务人手机主张债权,不是本人接听,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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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9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基本案情

    何某挂靠A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包了B开发的商业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为解决项目资金周转问题,何某代表A公司向C公司借款1300万元,B公司以就案涉项目111套房产与C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方式提供担保。之后,C公司依约出借款项,但A公司、何某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C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A公司、何某归还借款本金1144万元及利息,B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B公司认为C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经查明,案涉借款期限为六个月,C公司出借的款项分多笔支付,最后一笔于2013年6月4日支付,诉讼中B公司同意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计算,故案涉借款诉讼时效应于2015年12月4日届满。根据C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2015年9月1日C公司与B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何某手机拨打电话,但接电话的并非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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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焦点

    C公司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拨打何某的电话非何某本人接听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说法

    根据C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B公司与C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何某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何某,但足以证明C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C公司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从次日起重新起算,判决A公司、何某归还借款本金1144万元及利息,B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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