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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8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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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原由:
2022年7月孩子在简阳市旭海新佰健身游泳,本来准备次卡,柜台工作人员极力推荐,最终办理了2000元优惠至18个月的年卡,时间节点到2024年1月。
办理后使用了2次,接着游泳馆因疫情关闭 ,后就没有使用。后因孩子工作原因不能在有效时间正常使用游泳卡,当时就考虑退卡,咨询新佰丽相关人员说不能退。今年8月27日,家长再次到店咨询退卡事宜,店员不能办理,家长遂扫描了柜台店长微信,沟通退卡事宜。店长的解决办法是不能退,让顾客自行转让。把问题抛给了顾客。
法律依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游泳馆不能以年卡的方式来绑定消费者,强制您进行消费。首先在办理年卡的时候,游泳馆没有向说明该卡“概不退换”,因此在顾客主张退卡时,游泳馆的单方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即便办卡的时候游泳馆已经对此进行说明,也属于法律上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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