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裁判摘要: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界定在合理范围内,应当保证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应当及时对已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积极的应对和救助措施。管理人是否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应参照社会普遍认同的衡量标准加以判断。 2019年10月12日10时许,死者曾扣女至被告康仁公司经营的超市购物时在蔬果区摔倒;10时35分,被告工作人员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报120并联系到曾扣女家属,后由被告工作人员陪同曾扣女送至上海市江湾医院急救;13时24分,曾扣女被转至上海市长海医院,经诊断为脑挫裂伤,告病危;次日13时30分,曾扣女被转至上海市新华医院治疗,后又被送至上海市市东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曾扣女系突发晕倒致头部外伤三小时,且曾扣女有高血压疾病,结合被告拍摄的事发现场照片,曾扣女摔倒的地方地面上并无水渍等,可推断曾扣女摔倒原因系其自身疾病所致。
律师说法
被告作为超市经营者,依法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曾扣女摔倒后并未发生昏迷等明显症状,被告并非专业医疗救治机构,其在事发后及时将老人扶送他处休息并报警,并不存在放任不管的情形,此后被告也派人陪同救护人员将老人送往医院就诊,已尽到救治义务。另外,是否设置监控录像与曾扣女摔倒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且根据现有证据事发地点照片和曾扣女就诊记录等,均未反映出曾扣女系因地面湿滑等原因而摔倒。事发区域未被监控覆盖,被告客观上无法提供事发区域的监控录像,不属于持有不利证据拒不提供的情形,故不能据此推断出因地面湿滑原因至老人摔倒的结论成立。
法院判决
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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