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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消费者超级VIP是否可以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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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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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4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小李在某平台商城举行的生鲜大卖场活动中购买了1500元的商品,在配送过程中,商品被拆分为3个订单,并由小李支付全部快递费用。小李不满,拒收了其中的商品白虾,并申请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小李购买了该平台的超级VIP服务,享有无限免邮和免费退货等权利,但因小李于短时间内在该商城频繁购物,退货拒收率高达 88.5 %,某平台遂暂停其部分账户权限和超级VIP服务。双方协商无果,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平台停止侵害,立即恢复账户的VIP完整使用权限,并赔礼道歉,赔偿合理费用8000元。
律师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将七天无理由退货确立为网络购物方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依据,但未赋予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的权利。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作为在交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根据网络购物线上非实物性购物方式的特点,对消费者收到不符合购物预期商品得以退货的权利的保障,同时督促网络销售者提升自身商品质量,不在平台上作出虚假承诺或欺诈行为。对于滥用退货规则,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制定平台规则的方式予以制止。只要平台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允许平台根据该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法院判决:
   小李作为某平台商城的会员,虽然购买了超级VIP服务,但从权利的名称和规则来看,超级VIP享有的免费退货权利不等于无限退货。小李于短时间内频繁购物,退货拒收率高达88.5%,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此确属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网络购物的用户虽然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小李较长时期内如此高的退货率,反映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判决驳回原告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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