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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电动车遮阳伞碰伤老人,车主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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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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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6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5日早上,陶某驾驶安装了遮阳伞的电动自行车,后座载着孩子,行驶至望湖中路交叉口南侧人行横道时,因疏于观察,电动自行车上的遮阳伞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70多岁老人李某碰倒,造成李某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警,现场目击证人留存了被告联系方式,原被告随即各自离开。李某回家后被家属送入医院救治,并在医院报警。一周后,李某伤情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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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伞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易引发交通事故。遮阳伞面积较大,加装遮阳伞改变了车体重心与平衡点,破坏了车体的稳定性,还容易导致驾驶人视线受阻,增加车与车之间、与行人之间的碰擦风险。近年来,因事故发生时遮阳伞金属部件脱落、变形给驾驶人造成伤害的案件时有发生。2021年12月,合肥市发布了《关于禁止电动自行车安装遮阳篷(伞)的通告》,在市区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安装遮阳篷(伞)开展专项整治。为了自身与他人的安全,车主应该自觉拆除加装的遮阳伞。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告李某受伤是否系因被告陶某两轮电动车碰撞所致的问题,因原被告持相反意见,应结合事故发生时交警部门收集的证据综合认定该事实。通过交警部门对事发时在场人员的谈话,特别是被告陶某的女儿江某的陈述内容,可以确认被告陶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遮阳伞碰到李某的身体,致李某受伤。
    因事发时没有监控设施拍摄到事故发生的过程,无法确认双方通行时的信号灯状态。但通过交通警察出具的事故证明,可以确认原告李某是沿望湖中路南侧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事故发生点接近呈坎路人行道。根据被告陶某的女儿江某的陈述内容“2021年10月15日早上7时20分,我因上学快迟到……”可知陶某在事发时可能存在赶时间情形。同时,陶某骑行的是电动自行车,相较于行人而言,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陶某更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行驶安全。且事故证明中交警部门认定陶某在事故中存在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作为行人的李某也应注意来往车辆。
    综合以上因素,此案事故由被告陶某承担80%的责任,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351元,尚需赔偿9.5万余元。

--本文摘选自人民法院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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