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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不能仅凭转账记录要求收款方返还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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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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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9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成都市 电信
案例简介
    米某与刘某是同村好友,2020年米某给刘某银行转款20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2022年8月米某向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刘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占有该款,要求刘某返还20万元。刘某辩称双方合伙经营简阳某酒店,20万元为米某入股金,现酒店因疫情严重亏损,虽未进行合伙结算,但米某还需承担合伙亏损30余万元。刘某向法院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租房合同、分红记录等,以证明双方的合伙关系及合伙亏损。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二是米某转账20万属于什么性质?三是刘某是否应当返还该20万元?
转账记录图片.jpeg

律师说法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米某否认合伙关系,但对于转账20万元却没有合理的理由,不能仅凭转账记录要求退款。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刘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该20万元应当认定为合伙出资。合伙就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加之双方因亏损未进行合伙结算,因此该20万元入股金不应返还。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合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认定存在合伙关系,该20万元为合伙入股金,因双方未进行合伙结算,刘某不应返还该款,判决驳回米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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