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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男子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而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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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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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5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底,被告人王某在某市产业集聚区玻璃厂院内租用厂房开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为缺少入住证明无法办理环评导致企业不能投产,为使公司能够尽快投产,王某伪造了“某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电子版印章打印制作了入住证明。经鉴定王某所使用的某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印章系伪造。2022年3月23日,王某到某市投案。
伪造印章2.webp.jpg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王某,明知某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属于国家机关,仍然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并加盖伪造的证明文件,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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