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7月19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顾某某在某市区某路的酒吧喝酒,酒后借故生非,以掐脖子、拳打脚踢、使用椅子砸等方式殴打被害人李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面部皮肤挫伤、四肢多处皮肤擦挫伤及右侧第1跖骨撕脱性骨折,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龚某某颈部皮肤划伤、左肩部皮肤创伤,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某右环指皮肤创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顾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顾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赔偿被害人李某并获得谅解。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律师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龚某某、陈某某、顾某某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顾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