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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闪婚后闪离”彩礼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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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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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5-24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小王与小李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3年8月定亲。小王给付小李父母和小李定亲礼48800元;2023年10月小王向小李银行账户转账彩礼96600元。小李购置价值500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小王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2023年12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小王向法院起诉请求小李及其父母共同返还彩礼145400元。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王与小李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小王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小李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涉彩礼96600元,系小王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给小李,应由小李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91600元;关于案涉定亲礼48800元,系小李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小李与其父母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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