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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孕妇被撞流产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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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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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0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日,成都市发生一起车祸,一辆汽车在转弯时不慎将旁边的自行车撞倒。自行车车主是一位陈女士,摔倒后昏迷不醒,被医院救醒后,她说她已经怀孕两个月。经鉴定,陈女士被撞后多处软组织损伤,虽未致残,但在救治时注射过麻醉药物,在医生的建议下,不得不选择流产。陈女士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计花费1万余元。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汽车司机李某负全部责任。
  李某赔偿陈女士全部医疗费用后,陈女士认为因此次事故导致自身流产,对其精神造成巨大影响,因此陈女士还要求李某支付其5万元精神损失费,双方协商未果,陈女士遂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一般以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害是否达到等级伤残为判断标准,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需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情节,以及侵权行为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等。
  本案中,陈女士因交通事故终止妊娠,虽未构成等级伤残,但结合陈女士备孕过程、实际孕周等现实情况,考虑到准妈妈因交通事故造成流产,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实现做母亲的期待,对准妈妈的身心均造成严重打击,因此法院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部分支持。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陈女士精神抚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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