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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工伤私了协议”履行完毕后,劳动者还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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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社科普及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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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8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李某入职某公司负责工程水电项目,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为该项目投保了团体工伤险,但未能提供参保人员名单。同月,李某在作业时被水钻机搅伤,某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
  2024年1月,某公司与李某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工伤赔付协议》,载明:李某已知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因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2万余元,事后李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某公司主张权利。协议签订后,某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万余元赔偿款,李某出具了领条。
  2024年2月,李某的损伤被认定为工伤。2024年11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某构成十级工伤伤残等级。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3万余元。仲裁委员会遂支持了李某的申请。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李某与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应当依法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虽然某公司与李某达成的《工伤赔付协议》已履行完毕,但系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达成,此前李某对自身伤势及对工伤赔偿的法定项目、标准缺乏清晰地认知,且双方达成的协议仅对李某赔付2万余元,远低于李某依法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总金额,导致某公司义务明显失衡,违反公平原则,严重损害李某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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