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5
发布 2005-07-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联合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2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 T 50353-2005 ,自2005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五日
1 总则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 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至 2.10m
的部位应汁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汁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 .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至 2.10m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探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rn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 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l/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l/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箕。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 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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