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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家居] 转"阳峰嘉苑违反国家规定重复收取初装费"-----简阳一位退休老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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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自“简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长信箱”http://www.scjy.gov.cn/hdjl/list_more_detail.asp?id=621&classid=2&c_type=2
原文: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退休老工人,07年买了阳峰嘉苑的房子,08年2月交房时,开发商重复收取了初装费,我就是交纳者之一.该楼盘共有房子500多套,一户人收娶了8000多的初装费,共计400多万. 在简阳快速并入成都经济大商圈的今天,还有这样名目张胆违背国家法令法规的事情,据我所知,关于四川省物价局2005年的通知,成都早就执行了此规定,为什么阳峰嘉苑,一个来自资阳,号称前十强的大实力开发商会有如此大的强势,强行收取本不能够收的初装费? 真正的原因,我不知道,但是我只知道,买阳峰房子的大多数都是象我这样的退休老人和郊县农民.我们没有文化,没有背膀,是弱势得不能再弱势的群体. 在此,只能求助于亲爱的市长,能够于白忙之中过问一下,帮我们这些老人解决这笔8000多元的重复性收费. 万分感谢! 此致 敬礼 简阳一位退休老工人

回复内容:
回复人市长信箱处理时间2008-8-31 19:51:58
回复内容
“简阳一位退休老工人”同志: 你好!你的来信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在07年7月1日以前没有实行“一价清”。在“一价清”政策执行后,对于初装费问题产生的争议,主要依据购房者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合同是否约定包含初装费。该问题的处理原则上由开发商与购房户商议。如协商不成,建议购房户采用诉讼渠道解决分歧。 谨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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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07年7月1日后购房的业主对此回复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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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p1 (52)) :p1 (52)) :p1 (52)) :p1 (52)) :p1 (52)) :p1 (52)) :p1 (52))
每天起来看看福布斯榜,没看到我的名字就继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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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话,我觉得是相当于没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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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感觉到没有,政府在推卸责任。因为,既然简阳市于2007年7月1日实行了一价清制度,并且已经将相关文件发给了辖区内的开发商,但开发商却明目张胆的在总房间之外另收取水电气等五通费用。我请问:政府将该文件发给的是开发商还是广大的购房者?对于一价清制度是开发商知情,还是购房者知情?广大购房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的补充协议,开发商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购房者的不知情而签订了补充协议。政府不但不追究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反而置之不理。请问,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还有什么用?政府相关部门如物价局,房管局对开发商的监督作用到哪里去了?政府如不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不维护老百姓的正当的合法利益,政府就是不作为,就是缺乏公信力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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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1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楼上的说得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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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如果政府开了这个先例,以后开发商就可以不顾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利用老百姓的不知情,任意乱收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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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亲爱的市长,能够于白忙之中过问一下,帮我们这些老人解决这笔8000多元的重复性收费"


哈哈!市长怎会白忙哟!
看来还是老百姓才是“白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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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p1 (53)) :p1 (53))  维权的 路  咋 那么 辛苦呢
阳峰  是属于  京龙 集团 开发的
现在 京龙 集团 又修了个  江水湾  又是 这种 情况
哎  难道 就没 那个 出来 弄倒这个霸王条款  
为老百姓 减少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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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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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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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回复是很有"水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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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有人很喜欢这样的回复,那就是KFS,我们老百姓还能说什么能,大概只有一个字来表达吧,那就是“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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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亲爱的ZF,维护规模化企业的利益固然重要,给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投资环境也非常必要,但是你明知他们在违反你自己出台的政策规章,你总不能置你的子民的利益于不顾,还一味的的“偏袒”“溺爱”他们吧?这样一来,你让你的子民如何来信服你的公信力,你的执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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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我不得在阳峰买房子,修得不咋地,他也赚不了我的钱.:p1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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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1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米菲兔 于 2008-9-1 21:06 发表
大家感觉到没有,政府在推卸责任。因为,既然简阳市于2007年7月1日实行了一价清制度,并且已经将相关文件发给了辖区内的开发商,但开发商却明目张胆的在总房间之外另收取水电气等五通费用。我请问:政府将该文件发给的 ...

:p1 (62)) :p1 (62)) :p1 (62))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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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难问题!
走走停停是一种闲适,边走边看是一种优雅,边走边忘是一种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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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看燃气入户费
2006-5-16 9:17:02  国际燃气网 网友评论
     5月12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房产纠纷公开调解活动如期进行。消费者反映较多的开发商涉嫌重复收取天然气入户费,成为首次公开调解的主题。尽管成都市物价部门对天然气入户费的收取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购房者们要求退还这笔款项的维权之路并不顺畅。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开发商们对收取天然气入户费各自作出了相应的解释。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此次联合调解最终能否化解双方纠纷尚难以预料。

  解释一:天然气入户费未计入房款

  根据成都市物价局有关规定,从2005年2月1日以后销售的商品房,天然气入户费用应当包括在房款中,开发商不能再收取这笔费用。于是,天然气入户费没有计入房价成了惹来投诉的开发商用得最多的说辞。

  刘先生是“锦绣阳光”的购房户,该楼盘去年12月就已交房,但时至今日,刘先生一家仍然没有办理接收房屋的相关手续。不满开发商收取天然气入户费是刘先生拒绝收房的原因之一。刘先生称,他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05年3月,但在当时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收取了3200元天然气入户费。了解物价部门的规定后,他向开发商提出了退款要求,但对方迟迟未作回复。无奈之下,刘先生到消协提出了投诉。

  对此,“锦绣阳光”的开发商成都天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唐女士告诉记者,出现这一情况事出有因。虽然“锦绣阳光”去年年初开始销售,但前期的开发规划及房价核算等工作2004年就已完成。当时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天然气入户费计入房价的规定尚未出台,公司对此也不得而知,所以最初制定的房价中并未包含这部分费用。早在去年7月,公司就第一次接到了业主对此的反映。由于对方不能接受公司的上述解释,业主已经向法院提出了起诉。为了避免引起更多的麻烦,公司从7月起调整了房价,将燃气入户费计入到房价中。对于其他有异议的业主,公司坚持做好解释,但也不回避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

  解释二:建筑无用气设计

  在市民郁先生与四川名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燃气入户费纠纷中,所售商品房无用气设计,用气需住户另行缴费安装是开发商给出的另一种解释。

  据郁先生称,2005年12月,他与名人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缴纳了相应的房款。但在一份补充协议中,开发商要求他缴纳了3750元的天然气入户费。因此,他要求退还这笔不该收取的费用。

  名人房产公司代表称,郁先生所购的楼盘为公寓,本身没有天然气使用的设计,居住的住户一律用电。这一情况在售楼过程中已向郁先生说明得非常清楚,并明确写入到合同当中。正是由于设计上的原因,所以公司在房款中不含燃气入户费。在此前提下,业主提出需要另行安装天然气,额外缴纳这笔费用合情合理。何况这笔费用本来就属替天然气公司代收,不存在重复收取,所以不能退还。

  解释三:时间界定理解不同

  相比前两个例子,市民张先生的经历有点特别。1月28日他选中了神仙树附近的一套电梯公寓,缴纳了定金,并于2月6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缴纳了3750元燃气入户费。虽然从交定金到签合同不过短短几天,但因为恰好跨越了2月1日这个物价部门出台新规的时间线,张先生和开发商各执一辞。

  张先生认为,购房合同签在2月1日以后,燃气入户费自然不应另行额外收取;而开发商则把缴纳定金的日子视为签订购房协议的时间,并以此为由拒绝退还该费用。由于对时间界定的理解不同,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消协:有信心化解纠纷

  在上周五的公开调解现场,投诉的消费者代表悉数到场,而涉及纠纷的四家开发商只有一家到场参与。“一头热一头冷”的情况也使得调解未能达成圆满结果。对此,成都市消协人士表示,消协将继续做好开发商和消费者的协调工作,力争达成和解。即使调解失败,消协将支持消费者通过司法程序,确保纠纷能够得以解决。

  据昨日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消息,涉及纠纷之一的四川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方面已经表示愿意退还收取的燃气入户费。本报将对此次公开调解的进展及相关情况予以密切关注。(记者 贺峥)

  相关链接

  2005年2月1日成都市物价局颁布的成价费[2005]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住宅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是在2月1日后首次向消费者出售的商品房,均不能再额外收取天然气入户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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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4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资 阳 市 物 价 局



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资价检[2007]12号


--------------------------------------------------------------------------------



资阳市物价局  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资阳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保障新建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省物价局川价函[2006]19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资阳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并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阳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资阳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推进价格诚信体制建设,提高商品房交易的透明度,促进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保障房地产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四川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函[2006]198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资阳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资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和营销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实施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销售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

    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并以此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

    一价清制度,是指商品房购买人仅向经营者支付购买该商品房时所标示的价格,就可依法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人收取标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一价清所含费用不包括购房人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向国家交纳的税费。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商品房建设成本、利润、税金、楼层和朝向差价等费用构成。

    商品房建设成本由征地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前期工程费用、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设施配套费用、白蚁防治费、管理费、贷款利息以及其它费用构成。

    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气、排污、通讯、有线电视、公共照明、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等费用。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市场供求变化,自定销售价格。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标价。

第七条    经营者必须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和资阳房地产网上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用标价牌和价目表的形式公示商品房价格(标价牌和价目表的样式和填写附后)。

第八条    标价牌和价目表格式由资阳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经营者自行制作标价牌和价目表,应在表格最下端标明“此表由资阳市物价局监制、价格举报电话12358”字样,便于消费者进行价格咨询和举报投诉。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或显著位置悬挂标价牌,标价内容包括:(一)楼盘信息:即开发经营者名称、楼盘名称、座落、土地使用权性质及使用年限、开发规模和楼幢编号(幢号以及价目表中的单元号、楼层号、房号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为准);(二)价格信息:每幢楼的起价、最高价;(三)告知性信息: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时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及费用负担等。

第十条    商品房价目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商品房单元号、楼层号、房号、户型、房屋用途、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年限、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计价方式(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计价)、销售单价(按建筑面积每1平方米的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每1平方米的价格、1套的价格)、房屋总价款,备注栏(栏内应明确价格构成或说明房价包括、不包括的内容)。

第十一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任意改变或减少标价牌和价目表规定的内容,所标示的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标价牌和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提供,受托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加价出售,从中谋利。

第十五条    购房合同中涉及房价、收费的部分应严格按照标价牌和价目表的标价内容填写,合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实际成交的标示价格。

第十六条    购房人委托经营者代办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所收取的代办费用不在本规定之列。

第十七条    预售商品房所得预售款必须存入指定的预售款监管帐户,只能用于该商品住房的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加强对商品房交易价格和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和违规销售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计入不良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按本规定标价或有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价目表填写说明和要求

    2、资阳市商品房销售标价牌

    3、资阳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附件1:

价目表填写说明和要求



    (一)幢号、单元号、楼层号、房号的填写应依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编号为准,一房一号,填写时不得有重复或漏号。

    (二)房型: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的户型代号,如A型、B型、C型,非住宅应根据规划设计用途填写,如车库、营业用房等。

    (三)土地使权性质、年限:应明确填写取得的土地是划拨还是出让,土地使用限是70年还是多少年。

    (四)商品房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应以具有测绘资格的测绘企业测绘的面积为依据。

    (五)计价方式:是指商品房销售是按建筑面积销售还是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或按套销售。填写时应按实际销售方式在空白处填写清楚。

    (六)销售单价:即商品房按建筑面积或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时,每平方米的售价;按套销售时,1套的售价。

    (七)房屋总价款:指购房人购买该商品房时应支付的所有购房款总额数。购房人付清该笔款后,就可凭购房合同等资料向房产管理等部门申请权属转移登记,取得所有权,占有、使用、处分该房屋。

    (八)备注栏:应明确商品房价格构成或说明房价款包括哪些内容、不包括哪些内容等信息。



附件2:

资阳市商品房销售标价牌(样本)

    一、楼盘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二)楼盘名称:

        (三)座落:

(四)土地使用权性质:          土地使用年限:

        (五)开发规模和楼幢编号:

        本小区共建设  幢商品房,幢号编号由北向南编制



    二、价格信息:

        (一)1号楼起价     元,最高限价    元;

        (二)2号楼起价     元,最高限价     元。



    三、告知性信息:

        例如:本小区聘请       物业服务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特别提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具体情况查阅商品房销售标价册和资阳房地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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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资阳市商品房销售价目表(样本)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称:

销售楼盘名称:

楼盘座落:                         幢号:

单 元 号
  

楼 层 号
  

房    号
  

户    型
  
房屋用途   
土地使用权性质
  
土地使用年限
  

建筑面积
        m2
套内建筑面积
           m2

公摊面积
           m2

计价方式
按建筑面积
                    

按套内建筑面积
                  

按  套
                    

销售单价
按建筑面积
                  元/m2

按套内建筑算
                  元/m2


                   元

房屋总价款
                                       元

备 注:

1、房屋总价款包含水、电、气、有线电视等建设成本费用;

2、房屋总价款不包含购房人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应向国家交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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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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