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征征 任显荣 发布时间:2008-09-03
中国法院网讯 为了使女儿能够接受好的教育,望女成凤的张某答应为女儿出一半的择校费送女儿到某重点高中就读,可是在女儿转学后,作为父亲的张某并未给付这笔择校费。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张某给付女儿张甲择校费15000元。
现就读于北京某重点高中的张甲,在6岁时父母因感情不合而离异,经法院调解与父亲张某一起生活,由母亲王某每月给付20元的抚养费。2001年,11岁的张甲将父亲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在法院的调解下,张甲与父亲张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张甲由母亲王某进行抚养,张某每月给付女儿160元抚养费。2005年,张甲考入北京某中学。为了能够接受更好的教育,张甲与父亲进行协商,愿意花费3万元的择校费转学至某重点中学继续完成学业,并希望父亲能够承担一半的择校费。望女成凤的张某欣然同意了女儿请求,同意给付15000元的择校费。后张甲顺利转入某重点高中,并于2007年8月由母亲垫付了30000元的择校费。在交纳完择校费之后,张甲多次找到父亲索要15000元的择校费,但令她不能接受的是一向疼爱自己的父亲居然拒绝了给付择校费的请求。无奈之下,张甲将父亲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给付15000元的择校费。
法庭上,张某辩称,自己曾向原告承诺过给付其转学的择校费15 000元,现不同意给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张甲在转学前已征得张某同意,且张某承诺承担15000元的择校费,故张某应及时按承诺的数额给付张甲择校费。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给付女儿张甲择校费1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