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简府办[2008]122号
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有关精神,促进我市地震灾后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灾后重建
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联建、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旅游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集中安置住房建设。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
二、加大金融支持服务力度
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银发[2008]225号)精神,进一步搞好金融服务,加大对我市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有良好社会信誉、发展业绩和积极参与灾后重建的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有关政策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保证信贷审批效率,及时办理贷款发放。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住房受损的受灾居民和企业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可延期6个月还款,2008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降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首付比例,受灾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三、依法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
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0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精神,充分考虑当前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困难,认真落实好税收法律、法规中可以适用于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征收工作中注意依法掌握清算、预征的节奏和力度,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四、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
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按期开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80%缴纳(已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者除外)。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因房屋垮塌或受损有安全隐患,需要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首次购房的信贷优惠政策。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六、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进一步搞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加大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
七、实施购房财政补贴
此政策执行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并结合购房者实际支付购房款总额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即按销售商品房套型,实行现场兑付,具体奖励标准为:面积小于60㎡奖励3500元/套;面积60——80㎡(含80㎡)奖励4000元/套;面积80——90㎡(含90㎡)奖励4500元/套;面积90——100㎡(含100㎡)奖励5000元/套;面积100——120㎡(含120㎡)奖励5500元/套;面积120——144㎡(含144㎡)奖励6000元/套。
(二)在享受(一)条购房补体政策的基础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优秀)工作者(个人)称号的对象购买商品房的,按购房者实际支付购房款总额(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项购房优惠部分)的2%给予购房补贴;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省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省学术带头人、先进(优秀)工作者(个人)称号的对象购买商品房的,按购房者实际支付购房款总额(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项购房优惠部分)的1.5%给予购房补贴;获得资阳市学术带头人、县级以上抗震救灾先进个人的对象购买商品房的,按购房者实际支付购房款总额(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项购房优惠部分)的1%给予购房补贴。
八、提高审批时效,强化政务服务
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业的恢复发展工作,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要加强同企业的联系,及时解决企业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相关项目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服务。各市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首问首接制、一次告之制、限时办结制和联合审批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理时效。
本意见中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购房时间以商品房网上签约时间为准。本意见实施前已购买的商品房,通过退房后再购的方式(包括换名购买)改变网上签约时间的,不享受以上政策。
本意见适用于简阳城市规划区范围29.3平方公里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资格的楼盘,除明确时间的条款按约定时间执行外,其余政策自2008年9月1日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
本意见实施期间,国家、省、资阳市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按国家、省、资阳市的规定执行。
二00八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