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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违规,不但违规,而且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罚款是最常见的、最广泛使用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委托的其他组织责令违法者承担一定的财产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罚款所得来源一般是被处罚人的合法收入,但在实际情况下一般不认定罚款所得货币来源的合法性,因此,罚款不排除包含非法收入的可能。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明确规定,学生违反学校纪律的几种处罚方法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而没有赋予学校罚款权。
简阳中学对学生罚款,个人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一、主体违法
学校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也无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也无有机执行罚款的行政机关的委托(注:教育主管门及所谓的教育局也只是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政府履行教育监管职责,他们的权力来自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教育局是无权转移授权的。)
二、客体违法
一般情况下学生无收入,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无收入的人是不执行经济处罚的。
2004年,我被单位派往成都学习,期间幸有幸听了几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官、四川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许胜利女士的课,其中涉及到的一个话题就是某政府办公大院内所写“踩踏花草,罚款10元”,许老师当时专门就此时做了透彻的分析,说明此事违法。
不论是踩踏花草罚款,还是学校针对学生迟到现象罚款,又或是很多商家擅自在店内写的“偷一罚十”,或是商场写的“吸烟罚款10元”,个人觉得都属于违法操作,没有执法主体,就不能对被管理对象进行罚款!
在法治越来越健全的今天,看到到处都是这些土政策,真的很好笑。
注:
1、并非说踩踏花草、学生迟到、偷盗、公共场所吸烟是正确的,仅仅从法律角度来与大家探讨;
2、非专业人士解答、分析,与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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