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职工结伙盗窃公司财物的案件 ,案件发人深省。
六被告人作为大型国企职工,利用职工身份便利,在工作场所将企业废旧物资“捡”走,并转卖获利。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本案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巨大(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家属委托,指派张明全律师担任该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 会见了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查阅、复制有关诉讼文书,认真审阅案卷材料, 针对性地对第一被告向法庭提出了相关辩护意见:第一被告的定罪问题;该案犯罪金额的认定问题;对第一被告在该案中的位置。
法院经庭审调查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盗窃数额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共同富裕,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还是少“捡”为妙。经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最终获法庭采纳,对被告人的量刑起到了一定作用。这突显了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发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必定会为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强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 本帖最后由 钟良 于 2008-12-4 17:06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