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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公家财物,少“捡”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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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企业职工结伙盗窃公司财物的案件 ,案件发人深省。
      六被告人作为大型国企职工,利用职工身份便利,在工作场所将企业废旧物资“捡”走,并转卖获利。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本案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盗窃数额巨大(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家属委托,指派张明全律师担任该被告人的辩护人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 会见了被告人,在检察机关查阅、复制有关诉讼文书,认真审阅案卷材料,  针对性地对第一被告向法庭提出了相关辩护意见:第一被告的定罪问题;该案犯罪金额的认定问题;对第一被告在该案中的位置。
      法院经庭审调查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盗窃数额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提倡的是共同富裕,但“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还是少“捡”为妙。经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最终获法庭采纳,对被告人的量刑起到了一定作用。这突显了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发展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制度,必定会为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强大的推动促进作用。


[ 本帖最后由 钟良 于 2008-12-4 17: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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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少“捡”为妙!
行到水穷处,口渴;坐看云起时,头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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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检的是废品,失去的是自由,公家的东西不能随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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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七里乡情 于 2008-12-4 17:16 发表
检的是废品,失去的是自由,公家的东西不能随便检



:p1 (62)) :p1 (62))
走走停停是一种闲适,边走边看是一种优雅,边走边忘是一种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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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花谷主-----本谷副谷主已经招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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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拣就是什么意思  那就是拿了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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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检”的废品,是在主人实际控制之下的废品,是秘密地窃取。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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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候 就是靠弄点点废品生活啊
:p1 (57)) :p1 (57)) :p1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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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4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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